專利申請中的費用減緩是指對經濟上有困難的個人或個體企事業單位進行專利申請費用上的一定程度上的減緩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制定《專利費用減緩辦法》,該辦法自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未使用專利局制定的費用減緩請求書的;
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未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簽字或者蓋章的;
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明的;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個人年收入超過二萬五千元人民幣的;
費用減緩請求書中未注明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個人年收入的;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兩個以上單位的;
個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于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每個人的年收入情況,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于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單位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并附具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個人與單位共同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個人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單位應當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并附具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應當說明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單位的性質是企業、事業單位還是機關團體,并說明其經濟困難情況。